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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有关问题法律政策解答(1)

  发表时间:2020年04月05日  点击数:645 次
 

1.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影响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突发事件的一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2.疫情防控期间政府紧急调集人员和临时征用财产的应当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疫情防控期间对房屋租赁有何优惠政策?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1月份租金减50%2-3月份租金全免。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4.对因受疫情影响缴纳用水、用电、用气、宽带网络等费用困难的企业怎么办?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缴纳用水、用电、用气、宽带网络等费用困难的企业,可向服务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协商延期缴纳相关费用,最长不超过2个月,免除延期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得中断供应。收费单位可依法依规适当减免相关费用,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5.为应对疫情影响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规定,从2020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5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从20202月起,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继续延长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430日。

6.为应对疫情影响税收方面有什么减免政策?

《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规定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主要有:适当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下调至1%,执行期限从202031日至531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将最长结转年限从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2020年新获得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以内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上限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8.为应对疫情影响自治区在鼓励就业和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有什么补贴政策?

《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规定,一是对组织区内农村劳动力到区内企业初次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二是鼓励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9.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关工资、生活费标准如何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来源:银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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