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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7年05月19日  点击数:1372 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精神,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增强培育发展新动能、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资本助推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实体,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构建实体创投的投资环境;坚持专业运作,培育优秀创投团队,夯实专业创投运行基础;坚持信用为本,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创建信用创投发展环境;坚持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树立责任创投价值理念。

(二)目标任务。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加快构建参与主体丰富、资本属性多元、专业人才聚集,能满足创新创业企业从种子期、初创期到成长期不同发展阶段融资需求的创业投资体系。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形成“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的良好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我区创业投资规模。到2020年引进培育20家以上资本规模大、投资能力强、增值服务水平高的创业投资机构和企业,其中:四个地级市(不含银川市)、国家级开发区至少有2家以上创业投资机构,有条件的自治区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至少有1家以上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培育一批高成长的创业创新企业,初步形成具有一定优势的创业投资体系。

二、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三)加快培育创业投资机构体系。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在我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国有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宁夏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择优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培育其发展壮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工商局、国资委、金融工作局,宁东管委会,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五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四)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宁夏证监局分别负责)

(五)推进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落实好国有企业参与设立创业投资若干政策措施,完善相关投资管理制度,鼓励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允许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依照国家规定持股和跟投。鼓励地方人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五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在现有融资平台基础上试点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五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六)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逐年增加宁夏创新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到2020年规模达2.5亿元以上。充分发挥宁夏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新型企业及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鼓励五市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充分发挥各级创业引导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基金的支持。(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五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七)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支持保险资金对创业投资出资,发挥我区法人保险公司的重要作用,引导其优先参与我区创业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既能进行创业投资又能发放贷款的优势,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投融资服务。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分别负责)

(八)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贷款保险,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2个百分点的保险费补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工作局、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分别负责)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九)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参照自治区党委《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对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允许或鼓励发展产业的创投企业,其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园区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财政、购房等补贴政策,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向科技、金融集聚区聚集。(自治区地税局,宁夏国税局,五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加强培育优质项目源。支持我区高校、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大学生创业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培育创新创业项目。建设银川区域性创业创新城市,加快推进石嘴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建设。提升iBi育成中心和银川TMT育成中心孵化功能,打造“宁夏创业谷”,继续创建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依托各级科技园区或科技示范基地,培育快速成长型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创业投资提供强大的投资主体。支持骨干企业创新发展,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设立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逐步形成初创期风险补偿贷款支持、成长期科技金融和成果转化基金共同支持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积极开展科技保险,大力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风险保障,提升创新创业企业吸引创业投资的能力。(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金融工作局,宁夏保监局,宁东管委会,五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一)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机制。通过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宁夏赛区)、双创活动周、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路演、投资洽谈等活动,建立创业投资与科技型企业、高校创客空间的对接平台,为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提供便利的沟通渠道,打通双方之间的通道。(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商务厅,宁东管委会,五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五、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

(十二)推动创业投资所投企业快速成长。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强与银行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保障所投企业资金需求。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向所投企业提供发展规划、产业链资源整合、开拓市场、引进技术等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综合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快速成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分别负责)

(十三)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支持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型企业专板,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等综合服务。通过进一步强化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市场功能,支持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宁夏证监局分别负责)

六、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

(十四)优化监管环境。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业务监管等方面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差异化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揭示,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严厉打击利用创业投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工作局,宁夏证监局,五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五)优化商事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行业管理部门要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加强品牌建设。(自治区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宁夏证监局分别负责)

(十六)优化信用环境。利用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宁夏”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进行公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工作局、工商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证监局分别负责)

(十七)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双向开放。落实好国家对外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各项政策,引导境外专业机构组建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组建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吸引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公司来我区发起设立投资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引导管理资产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创业投资企业加强与区内企业合作,积极开展境外投资。(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资委,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证监局,五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七、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

(十八)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成立宁夏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完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形成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自律机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积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会员单位提供高质量服务,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努力营造行业健康发展的环境氛围。(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宁夏证监局分别负责)

(十九)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市场化的配套服务。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机制,逐步降低担保门槛。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创业投资人才的服务,提供居住、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便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证监局,五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十)加强统筹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工作局、宁夏证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建立部门、地方之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工作局和宁夏证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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